开屏跑腿|无法再上健身课,女子找健身房退费,被告知倒欠2000余元(开屏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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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市民李女士向开屏新闻反映,她今年3月在昆明市广福路爱琴海购物公园6楼的“星力健身”购买了3999元健身课,但之后锻炼时因硬拉拉伤腰部,无法再上课李女士于是向该健身房提出把剩余的课程退款不料对方一结算,李女士居然还欠健身房2375.8元……。

消费者退费遇阻健身房方至今没有回应李女士说,3月她在这家健身房购买了3999元的课程,含常规课5节、拉伸课3节、拳击课2节等共30节四、五月份锻炼时,因硬拉拉伤腰部,行走困难在休息了一段时间后,腰部仍有不适,她担心再去健身会对身体造成损害,于5月21日向健身房提出停卡。

但健身房却以合同条款为由拒绝,称按条款,李女士还需赔偿健身房2300余元,仅同意她继续上课或自行转卖课程协商至今无果李女士向记者出示了一份《星力健身私人教练课程合约》,当中注明——参加本月促销活动,原价8000元,经双方一致约定同意,该课程只限本人使用,若后期消费者申请不再继续使用已购买项目,则使用过的服务项目及产品不享受此优惠价格,星力健身将按照原价扣除已使用的产品费用进行退费,并追究违约责任金。

课程因个人原因退课,星力健身有权收取已经使用的指导费、销售提点费等,星力健身 并 将扣除李女士体能测试费288元、周期训练计划制定费688元;训练计划册制作费、专人特殊工具制作(采购)费等相关费用(按时价格为准),同时将收取会员购课原金额的20%作为违约金。

最终退款金额=实交课程金额-总课程费原价×已发生的服务天数所占总次数的百分比-退课手续费(原卡价的20%)-课程包含物品、体测、计划等服务价值所有的课程均为专人专卡使用,不得外借、转让“这是典型的格式条款,而且商家的说法非常矛盾。

一方面要按合同扣款,一方面又违反合同注明的‘专人专卡使用,不得外借、转让’,同意我自行转卖课程全部都是对健身房有利”李女士说那么,健身房方面对李女士提出的退款申请是如何考虑和处理的呢?11月12日,记者来到“星力健身”,工作人员表示,他们无权接受采访,需要汇报给公司领导。

记者留下联系方式,请其有反馈时联系但截至18日记者发稿时,都没收到对方的回复律师解读:格式条款可能违法而无效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蒲光举表示,“星力健身”针对李女士的退款处理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其合同中关于退课的格式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李女士因健身受伤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依法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健身房需退还其未消费的课程费用,无权要求李女士额外支付费用或承担高额违约金。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格式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选择诉讼或者仲裁解决消费争议、选择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等权利。

”在本案中,合同约定“退课按原价扣除已使用课程费用”,违背公平原则李女士实际支付3999元购买30节优惠课程,健身房以原价8000元核算已用课程成本,导致消费者“越消费越倒贴”,明显加重消费者责任同时约定“扣除体能测试费288元、训练计划制定费 688元”等项目,该类服务本属健身课程的必要配套内容,已包含在购课费用中,单独重复扣费无法律依据。

合同既注明“专人专卡使用,不得转让”,又同意李女士“自行转卖课程”,条款自相矛盾,反映其仅为经营者单方利益设置,未遵循公平原则其次,建议解决方案及维权路径如下——可与商家再次协商向健身房提交腰部受伤的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明确告知其格式条款的违法性,要求按实际未消费课程比例退款(退款金额=实交金额÷总课程数×未消费课程数),拒绝支付违约金及额外扣款。

行政投诉维权携带合同、缴费凭证、诊断证明等证据,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12315、12345热线)或消费者协会投诉举报,要求查处健身房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督促其履行退款义务若协商、投诉无果,可向健身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格式条款无效,判令健身房退还剩余课程费用,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同时,呼吁相关监管部门加强对健身行业格式合同的合规审查,重点整治“退课难、扣费高”等乱象,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最后,律师提示,健身服务合同中,以格式条款形式设置“不退不换”“高额违约金”“按原价扣费”等内容,均可能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相关规定被认定为无效。

消费者因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接受服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未消费款项,经营者不得以单方约定拒绝退款维权时需注意保留合同、缴费凭证、诊断证明、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开屏新闻记者 张勇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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